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穗计生办〔20103

关于印发《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

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范》的通知

机关各处室、各直属单位、市人口福利基金会:

现将《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范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,请与局办公室或信息中心联系。

二〇一〇年一月十        

 

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

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范

 

为确保我局办公自动化系统(以下简称OA系统)正常、安全运行,根据《广州市电子文件档案资源管理规范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及管理

第一条 工作人员在每天上、下午上班后及下班前都应登录OA系统,并及时查看、处理文件。如果出差时间较长,须指定授权的公文代办人(可在系统内自行设定)

第二条 涉密和涉及经费的文件不得在OA系统中流转,按照纸质公文流转方式处理。

第三条 规范性发文流程包括拟稿人“拟稿”→“处室核稿”→“办公室核稿”→“分管领导审签”(“局长签发”)→“保密室编号”→“承办处室印发、知会”→“提交上网公开”→“本人办结”等步骤。如果发文流程不按规范性流程走,在发送时务必准确选择后继处理步骤的状态值。

处室(单位)负责人应对本处室(单位)拟制、上报电子公文的格式、内容和是否公开等进行审核;局办公室负责人应对电子公文进行必要性、文种、格式、是否公开等进行审核。

拟稿处室在印制纸质公文时,应将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分发(领导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)给宣教中心(信息中心)信息部提交上网公开,并在5个工作日将纸质公文(包括红色文件呈批表)提交保密室归档,同时纸质公文交换一份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局窗口。信息中心信息部应在收到公文5个工作日内将公文提交上网公开。

第四条 各处室(单位)负责人是本处室(单位)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主要责任人,应对本处室(单位)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意识教育,对上网信息认真审查、把关,确保国家机密安全,并为联网设备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支持。

第五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,拟稿人和承办处室(单位)应根据公文的缓急程度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检查,催办、督办,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。

第六条 各处室(单位)收发员是本处室(单位)办公自动化平台运转的枢纽,主要承担以下几项工作:

(一)负责接收本处室(单位)的电子公文,及时转发给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阅;

(二)及时提醒处室(单位)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处理电子公文;

(三)督办、催办本处室(单位)负责的事务。

第七条 文件承办人员应对接收电子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。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,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,查明原因,解决问题。

二、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维护和管理

第八条 本系统使用过程中,各处室出现的需求变更和使用的一般问题,由办公室或信息中心统一协调解决,涉及系统问题由信息中心协同开发商解决。

第九条 OA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。

第十条 信息中心对OA服务器的操作系统和文件进行检查,定期查杀病毒,保障设备正常运行。

管理好网络设备的通讯端口、网络地址及域名等配置信息。定期要检查所有通信端口的运行情况,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。所有配置信息要由专人保管,注意保密,以保证网络的安全。

第十一条 建立服务器的运行日志,并保存30天以上。

三、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的安全管理

第十二条 系统管理员须定期更换系统用户密码口令。所有用户必须更改系统提供的初始登陆密码为用户的私有密码,保护好并定期更改私有密码。

第十三条 VPN使用需求的处室和直属单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,由信息中心发放USB并进行相关设置。VPN使用者应在开通使用的第一时间更改初始密码,使用时要注意保管,防止丢失。若丢失应及时向办公室和信息中心报备

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应存储在专用服务器上,由专人严格管理,未经授权,不得随意修改、删除和打印,并定期备份数据。

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及时退出应用程序,以防他人非法进入系统;调离(入)时,人事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网络管理人员删除或增加离(入)职人员的上网权限。

四、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违规责任的追究

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本系统安全的活动:

(一)未经允许,对本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;

(二)未经允许,对本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;

(三)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;

(四)任意方式对数据的恶意操作,比如篡改、删除、转移等;

(五)未经授权查阅其他人的文件,冒用他人名义处理公文。

各终端一旦发现计算机病毒,应当立即报告技术人员,由技术人员处理。

第十七条 在系统应用中有下列情形的,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:

(一)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帐号、密码,造成系统被非法入侵、信息被非法接收或丢失的;

(二)未及时上网处理电子公文,造成工作延误的;

(三)擅自通过网络传输涉密信息、数据的;

(四)擅自在网上发布、传播未经领导正式签发公文的; (五)擅自在网上传送禁止传输的其他信息、资料的;

(六)有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,严重危害OA系统运行安全的;

(七)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违反规定操作,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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